商标申请图样:



指定使用商品:
第9类便携式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
案件审查审理情况:2024年4月份以来有多个申请人在便携式充电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显著部分为“120W”的商标,商标局均以“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相关商标从未取得注册。
使用场景:


案例点评:“数字+W”的组合使用在充电器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经营主体未取得商标注册,仍使用“120W是商标”的说法粉饰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甚至违法使用®注册标记,造成公众误解。

